问题 | 安置房延期交房日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要理解一种类型的住房,即为配合重大市政工程需要而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者由政府补贴购买的中低价格商品房,以解决因工程动迁所造成的居民安置问题。例如,举个例子,黄浦江两岸正在进行的世界博览会工程就涉及到了大量的住宅区拆迁。
根据相关部门的明确规定,那些被安置者,当他们得到这些配套商品房时,尽管这些房子的产权归属个人,但是在产权证生效后的五年内,他们是不具备将这些房子上市进行合法交易的资格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而导致的拆迁,此时,动拆迁公司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来安置被拆迁户,或者代替他们购买一些中低价位的商品房(相对于市场价格来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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