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购买者应如何行使退还定金之权利的问题,根据该法典的明确规定,在给予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其相应之债务或履行的债务并不符合双方之前的书面约定,导致未能实现该房产出售或租赁的合同目的时,其无权向对方索回所支付的定金;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其未能履行其相应之债务或履行的债务并不符合双方之前的书面约定,导致未能实现该房产出售或租赁的合同目的,则其有义务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因此,当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时,这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购买者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所支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