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基于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众防空设施内部的停车位所有权归属至国家名下,然而,开发企业却享有对此类停车位的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在此特意申明,上述权利仅限于在企业内部供其自用以及对其经营管理进行调配利用,并无法就这类停车位展开任何形式的商品化交易或者出租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某些租赁协议在表面上看起来象是停车位使用权的让渡,实际上,它们仍然属于租赁性质。
依据相关规定,任何租赁合同的租期都不能超过二十年,因此,若存在超过二十年的强制性续约条款,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并且,超出二十年部分所对应的停车位使用权收费也会被判定为不当得利。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多收取的部分依法向业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