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太糟心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问题,即卖家先后或者同时以两种不同的销售合同,将相同的房产售予两位互不知晓的买家。此时,鉴于所有的购买人都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卖方签署了合约,卖方“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到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划分依据以产权登记为主。倘若在这两份合同中,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程序,由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我们应当承认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2)在两份合同都未进行登记且标的房产尚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我们应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即首先签订的合同具有优先效力。 (3)当第一位买家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卖方再次将房产出售给第二位买家的情况下,卖方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其之前签订的销售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方可以据此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遭遇“一房二卖”困境的买家来说,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他们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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