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重复抵押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条例,对于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如期履行而设置的担保措施,当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未来某段时间内将持续产生的若干项债权提供了担保财产时,若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期限偿还到期债务,亦或是出现了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并达成共识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抵押权人便有权利在其所享有的最高债权额度范围之内,从该担保财产中优先获得清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重复抵押的债务,只要这些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未超出抵押物本身的价值,那么这样的重复抵押便是合法且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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