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山花半里延期交房怎么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房产项目逾期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实现交房,则用户有权向开发方发出书面催促(即催告)。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若开发商仍旧未能按期交房,那么消费者便有权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解除原有的房屋销售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如若出售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购买者迟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且经过催告程序后在三个月之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此时合同中的解除权人(也即为消费者)便可依法请求解除合约。但是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需依照其约定执行。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均未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都可行使该权利。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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