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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定金,乃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约的顺利执行,按照法律或合约的相关条款,由一方预先支付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定金,以便保证合约能够继续有效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犯罪解释所规定,关于购房定金能否得到退还这一问题,仍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若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未能成功签订购房合同,例如购房者不愿继续履行购房协议,那么此时基于定金的性质,这部分定金理应不会被予以退还,因为此时不能缔结合同的责任承担者显然为购房者本人;
其次,若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则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若因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已缴纳的定金以及其他相关款项全数退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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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