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口有没有代理退回购房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购房定金问题,并非所有情形下都可进行退回操作,具体取决于特定事实。如存在非本人签署的购房定金合同,必须审视其行为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代理签字权限,若并未享有此项权力,那么这份合同即被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其他人未经当事人明确授权便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签字者将承担履行购买合同的法律义务。然而,关于定金是否能够退还,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即便当事人的定金得以退还,那么签订购买合同的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向当事人支付定金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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