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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预售合同需要盖哪些章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预售合同这一复杂环节中,通常涵盖了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两部分。主合同上需加盖开发公司的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的印鉴,若涉及到由营销公司代理销售的情况,还须附带销售公司的公章。而对于补充协议中涉及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的部分,则必须加盖物业管理公司的公章。当合同经过网络签约备案程序之后,便会生成一个独一无二的备案号,该号码可视为购房合同的编号,无需再经房管局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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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18: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