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了怎么还是预售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约定预售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预购方转移商品房所有权,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预定时间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定。而商品房预售即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向购买者预先销售正在筹备修建中的房产,购买者支付定金或者全额房价款的一种交易模式。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通常会选择分阶段支付房屋的价款,这一方式与分期付款买卖相似,然而其本质并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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