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置房屋时,我们有机会接触到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进行合约磋商的过程中,有几点需要引起特别关注和重视:首先,在签约之前,务必仔细审阅开发商是否已经获得商品房预售所需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以及销售许可证。其次,购房者应该要求开发商签署由房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建设部推荐的合同文本,并且核实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员是否为其法定代表人,如果并非如此,那么就必须审查其是否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在预售契约中,务必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最好能够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果约定按照天数计算违约金,那么建议采用现行的违约金标准,即每日万分之四。第四,针对可能出现的争议,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开发商在购房者支付定金后,未能成功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此时他们往往仅退还购房款项,却拒绝退还定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对购房者不公平的。鉴于并非所有人都能够顺利申请到按揭贷款,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当购房者无法得到按揭贷款时,定金将如何返还,是否需要扣除一定比例作为手续费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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