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而买方又迟延支付购房款项,那么在经过合法催告之后的连续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双方仍旧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那么解除权人有权主张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催告之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则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解除权。如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