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因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无法按照原定日期交付房屋者,则屋主有权申请延期交房。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超过了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并且在此期间内没有采取任何恰当措施进行补救,那么作为买方,其有权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3、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