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催告函是延期交房后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经过书面形式多次向对方进行催促仍超过三个月未果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催告,并就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达成共识。如催告期已达三个月以上,则购房者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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