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是期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签署的是针对尚未完工的房产所设立的合同。由于该时期的房产尚处建造阶段,故此,为保证购房者权益及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预售合同应运而生。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之间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约定预售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完成建造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至预购方手中,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相较之下,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购买方,购买方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具权威性的凭证,也是明确开发商与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预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商业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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