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约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购房者可依法向其追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若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细化了出卖方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以下任意期限内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书,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条款另行约定,否则出卖人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则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90天;(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的房屋,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