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一屋两售”的案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优先判定已率先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买家为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受益者,未进行过任何权属变更以及预先登记的房屋则应归属于已经办理了购房预告登记的一方;至于尚未完成权属变更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则依循民法上的先占原则而被判予财产实际占有者所有。对于合规有效的合同签订者,他们有权力依据签署的合同条款,要求出售房屋的卖家切实履行相应义务,交付他们购买的房屋给自己。潜在的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签订者同样有权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请求,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