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违约延期交房房主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业主有权通过合理且有效的方式进行维权活动,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常见的合法维权方式之一便是发函催促开发商尽早完成房屋交付事宜,同时对于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业主因此额外支付租金、贷款利息等,也应依法要求开发商予以补偿。若在发出催告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将房屋交付使用且无法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时,那么业主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向其主张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在此基础上,业主还可进一步追究开发商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