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金的告知义务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负有的主动告知与提示义务。具体来说,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发商必须以明确的方式向每位购房者通告未经备案并经过批准,涉及到项目规划设计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宜。 2.当房地产已经被抵押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时,开发商有责任直接且详细地告知购买方此项事实。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开发商应当履行向购房者展示和明确宣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重要法规和签约文本的义务。 4.为了确保实际交付至购房者手中的商品房与预先设套为样板房的产品之间保持一致性,开发商亦有义务做出详尽无遗的说明与解释。 除此之外,当开发商完成房屋交付这个环节时,同样存在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具体而言,他们需要履行以下几项突出的工作任务: 1.将满足法定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按时准确地送入购房者的手中。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这是开发商应尽的基本义务之一。 2.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并且积极配合后者在现场进行房屋实地查看,直至房屋验收合格,以及接收整个房屋为止。 3.开发商有责任向购房者出具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同时提交房屋实际测量的尺寸数据供购房者参考。 4.除了上述条款外,开发商还需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份重要的书面资料。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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