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商家以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寄等形式来销售商品时,消费者享有从商品接收日起到第七天内退货的权利,并且无需提供任何解释原因。但是,以下四种情况除外:其一是消费者自己特定要求制作的;其二是不易储存和保存的生鲜食品类;其三是通过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自行拆开的数字化产品出水品目,例如音频影像制品、计算机程序等;其四则是已经送达的报刊杂志等订单商品。但凡不是以上所述的商品,也就是在购买商品时厂家已明确告知不适用于退货处理的,都必须遵循无理由退货的原则。对于消费者所选择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承诺收到货品后的第七天内将之前收取的货款金额退还给消费者。若退货商品没有遭受损坏,相关的退货运输费需要由消费者负担。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所签定的协议条约,那么就需要依约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