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两份不同时间签署的合同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我们应秉承优先签订合同的原则行事,也就是说,若先签署了买卖合同,那么合同中的买受人将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反观后来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然而却有权利向卖方向予追究其违反购销合同的相应责任。
其次,基于已有买受人已经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形来看,我们必须坚决秉持物权至上的重要原则来处理。
假设买受人尚未成功获取标地物的所有权,这时我们应该坚守先占有者先得的原则。
最后,当其中一方已经完整地履行了合同的所有条款时,我们必须坚持遵循先执行合同条款的合理规则。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够履行他们所签订的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不符合合同预先规定内容的行为,那卖方就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弥补弊端、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