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信息差买房算欺诈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规,该解读详细阐述了卖方存在哪些特定行为将导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视为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进而导致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索赔;此外,如果实际情况允许,买方还有权向卖方提起诉讼,强制其负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简而言之,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卖方在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存在下述三种情形之一,均使得合同效力受到质疑或是需进行撤销:(1)故意隐瞒自己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是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匿所卖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实情;以及(3)故意遮掩所卖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使用的事实。详细解读以上法律条款,我们惊讶地发现,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之中,法律尤其强调卖方有义务针对以下三种行为承担相应的欺诈后果:一、卖方必须如实告知买方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若刻意隐瞒或是提供伪造的预售许可证,那么商品的买卖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二、对于被设置抵押的房屋,卖方应尽到全面披露的义务,否则若故意隐匿这一重要信息,将使买方陷入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三、当所售房屋已被内定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时,卖方有义务毫不保留地将这一信息向买方明示。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实践中便可能出现购房者房屋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所谓的“一房多卖”甚至是“一房两卖”等情况。同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一旦拆迁安置房已被指定用作特定主体的住房需求,买方实际上无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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