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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不建房构成根本违约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协议之后,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建造房屋的义务,且开发商被判定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这个过程中的相关当事人便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合同无效。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商家应尽速全额返还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值得强调的是,根据《商品房屋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所述,准时将达到交付标准的房屋交付予买受人。倘若发生无法准时交付的情况,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然灾害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交付时限延长的,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及时告知买受人。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有一方利用欺骗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作出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将此种行为作废”;另外,《商品房屋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则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将达至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如遇无法准时交付之状况,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交付时间延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亦须及时告知买受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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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