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期房定金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从通常意义上来讲,期房缴纳了定金后便难以进行退回处理,然而这仍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首先,若卖方未能出现任何违约行为,购买方此时是无法请求退还定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若支付定金的一方并未如约履行其义务,则将无权索要归还已支付的定金。 其次,若是卖方主动表示违约,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开发人员未按照预定期限完成网签手续等问题,那么购买方可依据此事实要求对方给予双倍于定金金额的补偿。 再者,倘若买卖双方针对未来正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尚未能够达成共识,以致合同订立失败,此时购买方可选择请求返还定金。 另外,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购买方无力负担房款,诸如遭遇自然灾害或是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等状况,购买方同样有权选择寻求退还所缴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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