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退还购房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您所咨询的购买房屋时已经交付的订金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订金尽管是可退的,然而,若要成功地从购房者手中收回已交付的订金,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具体来说:如果因为购房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例如缺乏签订预售合同所需的必要文件或者因为个人决定改变买卖意愿而未能完成合约签署,那么购房者没有权利索要返还的订金。除此之外,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与其他人士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提前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甚至没有明确告诉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前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查封、抵押等情况,此时,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成倍返还购房者已交付的订金。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开发商或购房者任何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的:其一,当双方就预售合同的核心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特殊情况时,预售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此时,开发商理应将所有已经收取的订金原路返还给购房者;其二,当涉及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原定的交易无法进行,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返还购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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