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公司不按时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当初签订合同时所定下的违约责任条款:若乙方,即购房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宜积极履行缴纳房款的义务,则甲方,即出售者,将视该行为为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并有权对乙方已经交纳的购房款项中金额高达10,000元德部分列为违约金进行扣除,且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返还。此时,此份合同将自动失效(自行终止),而合同中所涉及的房产将会被甲方依法收回,并有权另行处置和转让。倘若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准时交付房屋予乙方,同样会视为违约行径,必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外,甲方还需要向乙方支付因逾期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具体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所缴付的购房款项作为计息本金,计息周期自应交房之日起算。在整个过程之中,始终是我们一方未能及时完成房屋建设的工程,并无主观意愿上的故意延误交房时间,仅为形势所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支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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