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都有哪些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交易的诸多纠纷中,较为常见者包括:由于买卖双方某些无意的诚信缺失或故意隐瞒涉及相关房屋状况等真实信息的行为所引发的问题争议;因房地产价格波动而对相关过户手续的及时顺利完成所带来的困扰与争议;由于仲介机构的服务过程不够规范,导致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分歧与冲突等;以及因房屋产权登记出现不合理性且涉及共有权人的权益,引发的法律诉讼等诸多纠纷;还有涉及过户登记后房屋未能按时交付所引起的纠纷等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若不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能未能达到协议的标准要求,应在履行期限结束之前承担起继续履行、求助于弥补措施或者赔偿相应损失等问责事项。依据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者通过自身行动展现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势,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在履行期到期之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申诉。按照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未能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款项,或者未能履行其他金钱债务,则对方也有权发出请求,要求其支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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