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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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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

分类分析

1 肯定性法律后果

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如一个人在遇到凶手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而出手伤了凶手甚至要了凶手的性命,法律是肯定这种行为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否定性法律后果

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而行为人不予履行,那么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概念比较

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区别

(一)涵义

法律责任的一般涵义相当于义务。但在多数场合,法律责任的涵义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二)特点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使人承担法律责任就成为一句空话。

(三)关系

1. 法律责任与权力的联系 法律责任确实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另一方面,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 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的联系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种类分析

1.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2)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一种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4)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5)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2.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 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归责与免责

(一)涵义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二)基本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要贯彻责任法定原则,首先,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权的机构归责。第二,要反对责任擅断。第三,要反对有害追溯。第四,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公正原则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FS:PAGE]和形式公正。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首先,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要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对他人的损害相适应。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

       3. 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这是实现惩罚违法,挽回损失,威慑预防违法的功能所必需的。

      4. 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来实现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也是合理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而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三)免责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存在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四种形式。

法律制裁  

(一)概念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种类

1.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3.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4. 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所另外的法律关系主题应承担的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而法律后果比法律责任的范围要广,它不仅包括责任,而且还包括法律责任所带来的影响!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1.无效合同的后果

  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造成,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2.过错与损失承担

  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对大多数合同来讲,造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无效。但有时,合同也可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无效,如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行限制经营而造成的合同无效。只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过错不仅包括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还包括对因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当事人不知合同无效而依合同为给付义务,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依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的一方或双方承担损失。如果损失是由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对交付的标的物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应由对该损失有直接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4.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自应随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无过错。

  (1)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应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以被保证人所承担之责任为限。

  (2)保证人不知合同无效,如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证人的原则,那么保证人仍须承担责任;如其被保证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如保证人在合同中已经声明合同无效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承担责任。

  5.无效合同的抵押

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所签订的抵押权协议,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是,如果抵押物由对方当事人占有,对方当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自己的请求权,除非另一方能够清偿债权或者依照法律必须返还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没有转移,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权只能行使请求权,而不能处分抵押物,也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文章赏析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所谓“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实际上就是指合同解除对将来发生效力;“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实际上就是指合同解除对过去发生效力,它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使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失去效力。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律后果,是因合同解除具有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所决定的。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非违约方在主张解除合同后,有的要求返还原物;有的则要求终止履行。在损害赔偿方面,有的要求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有的要求赔偿所丧失的利润损失;有的则要求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由于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对第97条的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大相径庭。有的认为只要提出解除合同,即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后果,而判令返还财产,恢复缔约前的状态。对于损害赔偿,有的按合同法第113条将信赖利益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均包括在损失范围内;有的仅保护信赖利益;有的只有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时,才考虑违约金问题;有的无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均按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本文旨在通过解读合同法第97条的含义,与同行共同探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困惑,使裁判结果更趋合理化,科学化。

  一、合同解除制度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的位置。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文所针对的是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不难看出法定解除是以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行为为前提,它是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即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并列成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一方存在违约,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要求法院强制对方达到如同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也可溯及既往,恢复到合同未发生的状态。后者则是以合同的解除为前提。①我国合同法虽然将合同解除的内容规定在“权利义务的终止”一章中,但并不意味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毫无关系。合同法第111条和民法通则都有规定了“退货”这一责任形式,无疑是合同解除后果的表现形态。因此,合同解除制度无论多么独立,都应该是违约责任形式的大前提下来讨论。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更准确的界定合同解除的效力范围,更准确的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后,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现已成为学术界的通说。但我们发现有些合同是无法溯及既往的,而只能适用合同终止,例如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终止就是合同的解除;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终止是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终止是一种与合同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将解除作为终止的下位概念。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最后一种观点。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专门规定了合同解除,据此解除只是终止的一种形式,把终止做广义的理解。而没有采用德国民法的作法,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作为并列的制度,由于没有规定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各自的适用条件及适用结果。将合同解除与狭义的合同终止等同对等,因此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于哪些合同解除后溯及既往,哪些合同解除后仅向将来失去效力,无法对号入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一致亦难把握。按目前立法现状只能将解除分为两类:一类解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另一类则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等。2、效力不同: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因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又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终止则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合同向将来失其效力,当事人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

  三、如何把握合同解除后是否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所谓的“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具体表现。可以说从立法上肯定了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效力。同时学理界认为对于无溯及力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如委托、保管、劳务、租赁等无法恢复原状继续性合同。但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合同是否有溯及力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是否溯及既往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同时尽可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就是说法院可依职权对其意思加以干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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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7: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