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人为何不能随意修改开发企业制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物业管理内容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物业管理服务具备公共性质的独特特质,诸如绿化环境维护、卫生区域保洁以及社区公共秩序维护等多元化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品质标准均应统一适用于入住的每一位业主身上,而相应所需缴纳的费用亦应保持均衡一致。
倘若针对每位业主所约定的公共性质服务内容有所不同,必然导致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若约定的收费标准各异,即使同样的物业服务品质不受影响,仍可能引发部分业主承担较高成本,对其他已支付同等费用的业主显然有失公允。 因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关于公共性质物业服务的费用支出、服务内容以及质量标准等各项条款,都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事先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明确规定,确保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整体精神相符合。 这种做法旨在保护广大业户的合法权益,不应被误解为霸道的市场垄断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 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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