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破产,交的维修基金需要使用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维修基金专指在物业服务期结束之后,用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房屋部位、通用设备以及物业整体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修缮、升级及改造的专用款项,任何形式的挪用均违法。按照既定法律规定,业主个人无法进行相应的申请操作。唯有得到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首肯,并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维修基金支取审批程序成功备案后,方可依据审核手续前往指定的银行提取此类基金。在商品楼房销售期间,购房者理应同售房单位签订明确的维修基金缴纳协议,按照购房总价2%-3%的比率向售房单位支付维修基金费用。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小区业主所共有,并不记入住宅销售总收入之中。从而,至少要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才得以有权利启动房屋维修基金:
首先,房屋维修基金必得用于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的保养维护; 其次,它只能在超出担保期限以后方能启用; 最后,须得到2/3以上相应利益的业主的许可性批准。只要符合上述三项要求,业主便可向房管中心提出申请,房管中心将依实际情况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此外,除了购房者,小区物业或是业主委员会也是有权申请启动房屋维修基金的主体,房管中心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作出适当的批准处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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