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第三人条件认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善意取得构成条件: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客体方面,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4、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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