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过户需要交哪些费用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营业税。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 相关法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附加税。 附加税是有赠与人负担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按应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 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三)契税。 赠与房产的领受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按照3%的比例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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