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租方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承租方交付所租赁之房产,并且在经过承租方的多次书面通知与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约。
(2)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房产不符合原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各项明确规定和要求,严重影响了承租方对该房的实际使用效果,导致其无法实现租赁该房产作为商业用途的原本初衷。
(3)对于已经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房产,因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建筑瑕疵等原因,给承租方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威胁,严重危害到承租方的身心健康。
(4)出租方在日常管理中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也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来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从而造成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所处环境的安全隐患重重,进一步危及到了其生命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