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期间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规定,在房屋租赁期内如若涉及到房屋产权归属方面产生了争议或纠纷,这并不影响到租约本身在其有效期内有续订和执行的可能。
具体而言,根据该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文,当租赁的房产在承租人依据租约享有使用权的这段时间内出现了所有权变动的情况时,此种变化并不会波及和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率和有效性。 另外,第七百二十六条也有明确的说明,倘若出租人决定出售所租赁的房屋,那么他必须在出售后的合理期间内向承租人提前通知,这样,承租人就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此类房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是出租人设定特定条件将房屋出售给他的近亲之外,出租人才无须遵守这些告知规则。 如果出租人已按照规定尽到了这种宣告的责任与义务之后,而承租人未能在15个自然日之内明确地表示购买意向的话,则视为由承租人主动放弃了这个优先购买房屋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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