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能否提前收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际,出租方除非存在特殊情况,通常无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返还房屋使用权。
然而,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回收房屋: 首先是承租方未能依照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方式使用租赁房屋或未根据租赁物业的实际特性进行使用,由此导致租赁物业遭受实质性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方可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其次,若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将租赁物业转租他人,出租方也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 再者,承租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推迟付款时间,经出租方多次催促仍未果,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亦有权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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