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方经营困难,能否解除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明确约定若承租方因经营出现困境,可能导致无法继续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便有权请求解除该项租赁协议,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以上两种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宗旨,因此承租方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并无类似条款,同时出租方也表示拒绝同意解除该合同的话,那么承租方是无权自行提出解除合同的。 在此情况下,倘若承租方坚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究其原因在于,在租赁期尚未届满之际,仅以经营存在困难为由单方终止租赁协议,这无疑并不在法律所规定的允许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之列,而是构成了违约行为,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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