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高的人名下房子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来执行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处住房。以下为法院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具体情况:
(1)若被执行人负有被抚养人之赡养责任且在其人名下尚有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居住房屋; (2)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起,若被执行人间接或直接为逃避履行债务而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进行了转让; (3)当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庭成员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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