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不准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不准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四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得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 1.即便是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 2.当被判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并且在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 3.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甚至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也不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4.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若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也同样不被允许。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情况不属于洗钱罪 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方面,若数字货币承兑商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款项系犯罪所得(如黑钱),那么此时才涉及到洗钱行为。所谓“洗钱”,即指蓄意在毒品犯罪、黑色势力组织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中所获取的财物,通过一系列掩饰其来源及性质的手法,例如将其存入银行、进行投资或者上市等方式,使之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化的行为;另一方面,若承兑商在主观上并不知情,那么便无法构成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几种情形是不适宜采取保释候审的: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人员;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直接且取保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人员;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虽然羁押期限已经满,但是案件尚未做出判决,取保之后可能会对社会构成威胁的人员。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不具备申请保释候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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