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协议解除租赁关系后,非居住房屋如何获得补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非居住用房在拆迁过程中解除租赁关系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如下:
首先,对于已经签订拆迁协议并解除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拆迁方会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项,而后,房东需要依据事先双方达成的约定,将该补偿款支付给承租方。 其次,若是拆迁未出租的非居住房屋,或是其租金由租赁双方通过协商议定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能就解约事宜达成一致,那么拆迁方将会对被拆迁人进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在此情况下,安置房屋将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而被拆迁人则需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最后,针对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则由被拆迁人负责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仍将持续; 但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拆迁方应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同时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至此,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另外,对于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加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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