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期间家电损坏的责任谁承担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出租方有责任依照双方事先的协议约定,准时向承租方交付租用物品,并且在整个租赁期内确保租用物品始终符合双方约定的使用目的。
因此,针对租房期间电气设备意外受损的情况,若该电器为承租者自有财产,则应由承租方亲自承担修复义务; 若是出租方所提供之物件,理应由出租方负担起其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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