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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据上写的是购房款,这笔钱能否申请退还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若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撤销:
(1)自商品房购买协议签署以来,卖方未向买方进行通知便将住宅用于抵押给第三方,直接造成买方无法实现购房之初衷,及无法顺利获得房产;
(2)自商品房购买协议签署以来,卖方再次将同一套住宅出售给第三方,由此导致买方原先追求的购房初衷失效且无法顺利获得房产;
(3)卖方故意隐瞒其销售的房屋已被抵押的实际情况;
(4)卖方故意隐瞒其销售的房屋已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为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房产的真相;
(5)房屋整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以致不能交付使用,或是即使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检验发现整体结构质量依然不符合标准;
(6)由于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
(7)房屋销售面积与实际存在的面积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
(8)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推迟支付款项,经过适当的催促之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期限内仍旧无法按照约定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
(10)房地产购买协议中规定买方需采用贷款担保方式付款,但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双方都没法负责的原因,没有能够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协议,进而使得整个房地产购买协议无法得到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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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15: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