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传单是否被视为要约邀请的一种形式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规范下,广告性质的宣传单并不一定都定位为要约邀请行为。
倘若宣传单中的信息资料详尽具体且表达了商铺或产品生产者欲同广大潜在客户构建购销合约的强烈愿望,那么此时的宣传单便可以视为要约。 例如,针对房地产行业而言,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其发布的销售宣传手册中,就该楼盘预计开发的房型、建筑配套及有关承诺做出了具体精确的说明,同时这些说明和承诺对于房屋购销协议的缔结乃至房价水准的设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力,那么此类宣传单便可被认定为要约。 反之,倘若宣传单中未能体现与消费者构建购销合约之意愿,仅仅是向消费者推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那么这部分宣传单则应视为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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