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了烂尾楼没房交又正常供房贷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业主所购房产处于烂尾不堪交付之境地,业主仍须依照合约规定按时偿还房贷,因为业主与银行之间依法确立了借款契约关系,倘若擅自中断还款义务,业主需就此担负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第一步,立即主动同银行展开坦诚交流,或根据相关法规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同时提出暂停支付在贷款合同解除之后所产生的所有贷款本息的诉求; 其次,业主还能依据实际情况追究开发商的失职行为,或向法院申请要求恢复至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时的初始法律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之下,业主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应为出卖方将要收取的购房贷款及其对应的购房款本金和利息,均需如数返还给指名的担保权益人和买受人方面,即被购房者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购房款本金和利息应该由开发商全责承担,同时,已由银行向开发商发放的贷款则该由开发商进行偿付。购房者以及银行都各自拥有针对开发商的债权,有权在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参与财产的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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