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房子在开发商更名需要交费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购置的房地产超过144平方米的业主来说,所需缴纳的契税额度即为所购房屋总价的3%;而若其购置的房地产不满144平方米,此类情况对应的契税比例为房屋总价的1.5%。
值得注意的是,当购房之人属于首次购房时,所购房产如果小于等于90平方米,这时所需承担的契税则为房屋总价的1%。 2、若业主手中所持有的房产证尚未达到五年之期,并且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上的话,此时需向税务部门支付总房价5.5%的营业税;如果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则只需按照差额的5.5%来缴纳营业税。 至于房产证已经达到五年期限,且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业主而言,此时所需承担的营业税则为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5%。但是,对于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业主而言,这种情况并不需要他们支付任何营业税。 此外,如果业主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五年并满足唯一住房条件的情况下,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面积大于144平方米,那么此时需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房屋总价的2%的个人所得税;假如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则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房屋总价的1%,这个税率范围一般在200元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零九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2、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5、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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