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您有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
首先是购买、新建、重建或大规模修缮自住住房; 其次是离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失去工作能力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是由于户籍迁移,离开居住地外出居留生活; 第四是清偿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最后是需要支付的房租超过了家庭收入中工资收入所占的比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二、之三、之四的情况下,职工有权力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但是必须在提取前注销该账户。 而在职工因故去世或宣告死亡之时,其遗产继承人和财产受赠人有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若未有合法继承人也没有合法受赠人,则此部分存款余额将归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 在此特别说明,职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时,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文件,以此确保其可提取资格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法律依据: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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