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个人合伙的盈亏分担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已明确规定,在合伙关系中,对于盈利与损失的分配方式,应当遵循合伙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若对收益的归属及损失的分摊事项并未在合同中有所约定或描述模糊不清,则应当由合伙人进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依据合伙人的实际缴纳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同样地,若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可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当严格遵守合伙合同中预先设定的条款。在合同并无明确约定或者表述模糊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同协商并权衡利弊;倘若协商无法成立,则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来分别承担盈亏责任;而当出资比例无法得以确立时,则可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予以处理。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还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通过合伙事务依法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资产,都应当被认定为合伙财产。在合伙合同期满之前,任何合伙人不得擅自要求分割该类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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