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中小板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上市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过去三年间,净利润保持为正面盈利状况,且累积数额突破了人民币30,000,000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收益之后的较低数值为准);此项要求仅为申报文件中所设定的硬性规定,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中小板上市公司通常会在正式提出上市申请之前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50,000,000元的净利润;
2、在过去三年内,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净额需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0,000元;或者是,在相同时间段内,公司的营业收入需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 3、发行股票之前,股权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0,000元; 4、最近一次财报结束时,无形财产价值(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以及采矿权等因素后的剩余部分)占公司总净资产的比重不超出20%的上限; 5、根据最后一期的经济报告情况显示,公司无尚未弥补的亏损情况; 6、依据法规制度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应确保所有税收优惠政策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经营业绩不应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 7、发行公司近三年期间,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均未出现重大调整,实际掌控方亦未发生变更; 8、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董事会秘书等人无法在实际控制方及其下属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任何职务,同时也不能领取任何薪酬;财务部门的员工禁止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方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中兼职工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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