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定责之后保险怎么处理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机动车若已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并给他人带来了损害,在责任被明确认定之后,若是基于本车双方的原因所导致的,应首先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的最高额度范围内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之处,则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补充支付,同时在未能找到投考机动车商业保险之前,则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具体的交通事故理赔流程如下:
第一,当车辆出现突发情况及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第二,获得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三,认真详细地填写出险单据以及进行定损报销的核对工作;第四,将受损车辆送往指定修理工厂进行维修;第五,待所有环节完成后,即进行最终的赔偿结算并且签署结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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