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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通常属于实践合同,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实践合同的具体内涵
实践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交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的给付行为,合同才能够成立。
二、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剖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在一般情形下,仅仅有保管的相关约定是不够的。
例如,甲和乙达成了甲把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给乙保管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但只要甲没有实际把物品交给乙,这个保管合同就尚未成立。
只有当寄存人实实在在地将保管物交到保管人手中时,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
三、结合实例深入理解
在甲还没有把电脑交付给乙之前,即便他们有这样的约定,保管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只有当甲把电脑亲自交到乙的手上,此时保管合同才正式生效成立。
所以,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就需要按照他们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约定,小朱将自己的一批珍贵字画交给小李保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之后小朱因临时有事,未将字画实际交付给小李。一段时间后,小朱的字画因意外受损,小朱认为小李未履行保管责任,小李则称保管合同未成立。争议点在于未交付保管物时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通常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小朱未将字画交付给小李,在一般情形下,该保管合同尚未成立。
2、由于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成立条件,小李在未收到保管物时,不承担保管责任。所以小朱主张小李未履行保管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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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4:4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