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通常包含哪些内容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所包含的重要内容通常包括了以下几项:
首先,明确列出了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个人身份信息; 其次,详细记录了要托管之物的具体属性及其规格型号; 接着,细致研究保管的场所以及选用何种恰当的保管办法; 然后,我们还会设定一个合理的保管期限; 此外,还需要约定好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部分,我们会讨论保管费用的支付形式和具体的付款日期。 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法律依据,我们有如下重要思考点: 1、如果寄存人选择前往保管方处进行购物、用餐或入住酒店等活动,并且有意将随身物品存放于指定场地,那么此情形便可被视为一种形式上的保管行为; 2、我们承认保管合同既能体现有偿的经济关系,同样也可能展现无偿的道义情感因素; 3、至于保管合同的正式成立,预计在保管物完成交付的那一刻。 总体来看,保管合同乃是一份让保管方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提供各类物品的保管服务,同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受到寄存人需求的鼓舞下,能够归还相关保管物品的法律合约。 在此过程中,寄存人仅需将保管物的实际占有权转移给保管方,而无需涉及使用权和收益的转让,也就是说,保管人只能拥有对保管物的控制权利,不能滥用该权限。 这便是保管合同的基本原则。 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保管合同——比如消费保管,其情况会有所区别。 当考虑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时,我们注意到: (1)他们有义务支付所产生的保管费用(2)同时寄存人还有交代事情真相的责任; 对于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他们必须尽职尽责地妥善保存标的物(2)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理保管事务(3)不能擅自使用所保管的物品(4)需要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在寄存人的敦促下,返还保管物并连带清理其所生孳息(5)倘若第三方对保管物提出合法权益主张,则保管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并且履行向寄存人归还保管物的义务。 若遇到第三人对保管人起诉或是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情况,保管人亦应该迅速通知寄存人。 (6)在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时,首先,如因保管人的疏忽导致保管物受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该负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若是保管事务属于无偿性质,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身毫无重大过失甚至是无意为之,就无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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